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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有哪些特点?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甚至合作企业是否要申请法人资格,也可由双方协商。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首要特点,其厄特点都是在这个前提条件下,为了使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形成的;

      (2)中国合作者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不以货币形式计算价值和费用,不以整个合作期间的场地使用费一次总算计作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不把场地使用费列入各年的费用开支,而是延后到合作期满才以企业的剩余财产作补偿。这样有利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减少费用支出,用更多的资金创造更多的利润,使外国合作者较快地收回投资;

      (3)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前期分得较大比例的利润,使其优先收回投资。按照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外国合作者优先收回投资的年限内,合作企业可以提取固定资产的部分折旧费,用于偿还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本金;

      (4)根据合同规定,合作经营期满,在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完毕并取得应得利润,合作企业清理完债权债务关系后,在保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剩余财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业在某些方面像外资企业,如合作企业大多数是由外国合作者负责资金、技术、设备的投资,外国合作者的营业所得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些方面又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合作企业在投资条件、资本回收、利润分配、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等方面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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