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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哪些责任?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有限公司股东的地位是平等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或者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不能奏效时,公司债务人可以直接向工名、数名或全体股东请求清偿。但是如果股东证明公司有清偿能力并且容易执行时,公司彼权人就只能向公司行使清偿请求权,而不能向股东请求清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实行清偿后,公司对该债权人的债务既告消灭,清偿股东就取得了对公司的求偿权,如果有未清偿股东,那么清偿股东可以就其负担部分对未清偿股东行使求偿权。有限公司股东除了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1)未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他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转让他对公司的投资时,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而且他对登记前的公司债务和登记后一段时间内有限公司的债务,仍负有限连带清偿责任。
      (2)新加入有限公司的股东,也要对加入前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只要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不管何时加入公司,都要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3)如果非有限公司股东的行为,足以令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他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与有限公司股东相同的责任。
      (4)股东可以抽回投资,退出公司;经其他股东同意,公司也可以停止某有限责任股东的资格。但这与转让投资一样,公司应向主管部月进行登记,退股股东对退出前和退出后一段时间内的公司债务仍负有限责任。由于有限公司的风险太大,某个股东的退股可能给其他股东加重责任,因此,对退股股东的条件和责任子以明确规定就成为有限公司的自身要求,是完全必要的。这既有利于有限公司正常地开展业务,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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