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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注意、解决哪些问题?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我国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已有七八年时间,总的来看,许多合作企业办得是好的,起到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昨作用。但由于合作企业缺少宏观控制,长期没有立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合作企业没有做好可行性研究、资信调查、检资核资工作,以至难以经营,导致失败;有的企业我方让利太多,大权旁落,经营损失严重;有些合作方式五花八门,甚至走样变型。为使中外合作常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应当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管理机构方面
    长期以来,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没有定式,比较通行的作法是由合作一方或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有些合作企业由外方负责经营管理,由于他们在合作期前期可分得较大比例利润,收回投资,一旦收回投资就可能对企业财产作不适当的处理,危害中方利益。因此,有必要提请中方合作者注意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等问题。
    有些合作企业由上级领导人甚至高级领导人扣任董事长或董事,弊病很多。由于他们觉政工作很忙,对合作企业情况不熟悉,实际难以参加经营管理,往往会形成不适当的行政干预,起到不好的作用。所以,对合作企业的董事一长、总经理的资格应有明确规定。

      (2)土地使用权问题
    在实践中,有同志认为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价值,把土地使用权称为合作条件,不称为投资,对土地使用权采取不计价约作溉有些同志甚至认为我方没有投资,认为我方“不负盈亏、不担风险”,只以不值钱的土地参加合作而取得利于是把经营管碑权让给对方,在利润分成和资金回收方面过份“让利”。比如,有的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提取折旧费的办法或先集中还不还利,让外商收回投资,有的还采取还本付息又分利的作法,使我方吃了大亏。这是多年来兴办中外合作企业的一个很大的教训。应该认识到,合作企业中所谓的中方不出资金只是表面现象,我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际就是一种投资,这个观点必须明确。有些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相当高的,一实际上等于我方的投资额相当高。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可以灵活掌握,所以我方应对土地使用权作适当估价,作为投资额,以取得适当的权益。此外,由于我方是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的,因此,国家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不应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3)关于合作期满企业财产的处理问题
    合作期满,外国合作者已经收回全部投资后,合作企业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变成中方独家所有、独家经营了。由于外国合作者丧失了股权,因此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理所当然应归属我方。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些固定资产应该是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转、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有些还应在经过正常的定期更新改造的情况下移交,不能是一堆破烂。

      (4)关于投资担保问题
    有些合作企业在兴办过程中,外方以银行贷款作投资,而由我方或合作企业进行担保,实际上等于是我方贷一款投资,外方享受利润分成甚至较大比例的分成,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必须明确,一外方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时,我方或合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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