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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办理变更、延期、注销手续?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更换代表时,应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和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驻在期满;

      (2)提前终止业务活动;

      (3)派出公司宣告破产。

    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常轻代表机构须提交锐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常驻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准予注销,并缴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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