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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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外国名义来我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均应向工商行玫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未经批准,未办理登记,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登记的性质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同。外国企业登记不属子企业法人登记,因此外国企业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外国企业登记是营业登记性质。外国企业一经在中国魔内登记,就取得合法经营权,表示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国企业经核准登记后,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规定,只允许外国银行总行在经济特区设立分行。批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外国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经公证机构证明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分行名称、总行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主要负责人员的简历和授权书、申请经营业务种类等;
(2)总行组织章程,莹事会聋事名单,申请设行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业务状况报告;
(3)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总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贵任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