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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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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银行分行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银行总行设立分行的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
    外国银行总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办理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批准证明,它只载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某外国银行总行在某经济特区设立某分行。批准文件是批准内容的书面文件,它载明批准的分行名称、批准的业务范围,在中国设立的期限。
      (2)外国银行总行在中国入民银行填写的外资银行申请表。这是分行登记应提交的重要文件,该表中有外国银行总行对分行一切经济贵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承诺,有对分行负责人的授权,有拨给分行资金和出资时间的承诺以及总行情况的介绍等。
      (3)外国银行总行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4)外国银行总行在国外的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银行总行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经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分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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