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注册公司的资金有什么规定?
公司资金就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价值。公司资金的构成和是否雄厚,关系着公司的信誉、生产能力和生命力,对公司和他人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公司资金主要有注册资金和实用资金两种形式。注册资金就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的资金总额减去各种亏损和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就是公司的实有资金。《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金的数额和来源,公司申请登记时,除经国务院批准,一其注册资金数额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注册公司资金有以下几种来源渠道:
(1)来源于投资者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国民经济由直接控制转为间接控制以后.国营公司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随着国营公司租赁、承包等形式的出现,国家将不再以婆婆的身份包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投资者的身份对公司活动边行指导。《民法通则》和《破产法》的发布打破了我国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大锅饭的局面,国家对公司不再负无限责任。国家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国家通过对公司资金的控制,掌握着公司的生产方向。横向给济联合的深入发展,使公司之间的合资经营形式具有无限配生命力,任何公司都可通过对其他公司的投资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此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的形式向公民集资,既有利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创造更多财富,又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
(2)公司成立后,公司资金还可来源于固定资产折旧费、公司应收款、短期银行贷款以及利润留成等。公司不得通过违法渠道取得资金,公司获取资金的方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欺诈及不正当交易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不构成公司的合法资金,公司的非法所得应依法退赔或予以没收。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虚报资金来源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登记资格。
对于公司资金的数额,《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产件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下得少于20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国家规定:公司现金支付的对象只能是工资、福利补助、差旅费、不能转帐的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转帐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费用。公司库存现余的限额一般不超过公司3天的零星开支,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在当天送存银行。公司不能坐支现金,即不准以自己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自已的支出。公司的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本身的现金支出应该按规定向银行领取。公司派到外地采购的人员,不能携带大量现金。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工作,只能由财务部门的出纳员负责,其他人不得经曾现金。应加强对公司备用金的管理.严格清款、审批和报销制度。公司应该严格现金的核算和清点工作,要根据现金收支凭证及时入帐,每日进行一次库存现金的清点工作,帐款要相符,不能以自纸条抵库,不得娜用公款和保留帐外现金。
为加强公司在银行存款的管理,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开立结算户,公司除按决定留少量现金外,其余货币资金要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公司发生的各种结算款项,除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收付外,其他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划拨转帐。公司向银行的款项收付业务由本公司财务部门的出纳员经管,出纳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随时掌握本公司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余额,并经常与银行帐目核对。公司必须遵守银行规定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拖欠贷款,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