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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方式有哪两种?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所谓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同时设立)是携发起人必须全部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后公司方可成立。采取发起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经过以下设立程序。
    1)由公司发起人全体订立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2)设立公司应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权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发起人须向政府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公司章程、发起人名册(包括姓名、住所地、人数等)、发起人的资信证明政府审批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文件和征明。
    3)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起人应一次性缴足所认购的股金额;此项股金额除以现金形式缴纳外。还可用实物、场地使用权抵缴。这里所说的实物,可为建筑物、生产经营设施或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物资。实物、场地使用权的作价标准由发起人协商确定后,应报请政府认可的会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认股人缴足全部股金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一召开认股人会议。认股人会议应有占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人半数以上同意才能生效。认股人会议有以下职权:听取发起人关于公司开办情况的报告,审查实物等非现金抵作股款的估价,通过公司章程,选任董事和监察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开办有关的事项。董事会成立后,认股人会议即告解散。
    5)在认股人会议解散15日内,董事会应向公司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下列文件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认股人会议决议记录、缴足股金的证明文件、政府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2)所谓募集设立(又称复杂设立、渐次设立)指的是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只认部分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其余部分可分期缴足或在社会上募足。采取募股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能经过以下程序:
    1)由发起人制订募股章程。募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各发起人所认股份数,股票超过票面值发行的金额,一全部募集股份募足的期限,并应声明如果逾期未募足应募股份,则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
    2)发起人募集股份时,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批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发起人名称,认股数目及出资种类,募股章程,代收股款的银行帐号,承销、代销股票的机构名称与约定事项等。
    3)募股申请被批准后,发起人应公开召募股份,但发起人所认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招募股份时,发起人应准备认股书,认股书除载明募股章程所列事项外,还应载明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文号,应由认股人填写的名称、住所地、认股数、金额、认股日期等事项。
    4)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募足时,发起人应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如果认股人逾期不缴纳股款,其所认股份可由发邀人另行招募。
    5)认股人缴足全部股金后34日内,发起人召开认朋人会议。会议的形式与职权和发起设立的认股人会议基本枉同。
    6)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须取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将公司章程报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未经过设立登记或发行股票登记的,不得发行股票。
    总的看来,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要比其他公司形式复杂得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及审批登记单位应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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