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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关于股东的权利问题,主要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角度进行分析。普遍认为,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绝大多数股东没有实际意义,他们只关心所认购的股票能否取得股息、红利。只有那些拥有大量股票的、具有表决权的少数股东才能左右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董事人选,通过修订、撤销公司章程,批准特别重要的公司业务,增减公司资金,发行新股秘债券……。由于股东数量很大,让每个股东都直接参与公可的经营管理也是不现实的。我们知道,股份公司的突出特点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他们选举的董事实现的,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股东权就是一种附有条件的债权。
    股东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一般股权与特别权。股份种类的不同,决定了股东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不同。一般权是指各类股东普遍拥有的、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如领取股息权。特别权是指某一类股东拥有、其他类股东不具有的权利,如持表决股股东的表决权,优先股股东的优先获得股息权和对公司财产的优先求偿权等;
      (2)以股权性质为标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股东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记录、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股东名册等文件。固有权非以法律不得剥夺。非固有权,是指股东大会可以赋予、增减、剥夺的权力—是可以变化的、非股东固有的。如,股东大会可决定,凡公司任何一年的净利润不足以分配股息时,可将积欠的股息积累下来,在以后的年度一起补足、支付—即所谓累积股权。非固有权往往在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中规定。
      (3)股东权以其行使目的为标准,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权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股东自益权的种类、大小可能不同,但每个股东都有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权、对董事违法行为的阻却权、提请召集股东大会权、解任董事请求权、查阅公司帐簿权等,共益权的中心是表决权;
      (4)以股东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股东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少数股东权指须由占股东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认召开临时股东特别会议。在这个意义上,少数股东权也可称为集体股东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义务,主要是在认购公司股份后,要在认购价格限度内,按规定时间缴纳股金。如果股份为数人所有,则股份共有人对公司负有连带缴纳股金的责任。公司发起人根据公司章程可以一次募股,也可以分期募股,但认股人必须一次缴足所认股金。从实际情况看,股东一旦缴清股款,对公司就不负任何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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