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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企业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因为现金具有使用广泛、交接便利的优点,同时又具有使用不安全、不便于进行国家宏观管理和控制的缺点,所以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一般应按规定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12号令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以下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个人劳务报酬是指由于个人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了劳务而由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其他的设计费、装演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例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支付的价款。
    (6)单位预借给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根据规定,一般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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