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复议机构对公司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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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贵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5)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贵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4.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