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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公司法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作者:宁波注册公司自助中心 点击:

    公司在其产生、发展、消灭过程中,必然要与国家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发生各种经济关系。为了使与公司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制定了许多调整公司制度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消灭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又能动地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司法与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条文本身,而在于它体现的阶级意志,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以及所保护的经济关系。
    公司法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制定统一的公司法,第二,制定各种调整公司制度的单行法规,第三,在民法或商法中规定公司制度。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西班牙、南美各国)一般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它们或把公司法并入民法典中,或把公司法与一般商务一起规定在商法典中。世界上关于公司制度的第一个一般性立法-1673年的法国商务救令规定了无限公司的内容。1870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又对人合公司、股份公司作了规定。英美法系的国家主张民商分立,它们往往用单行法规调整公司制度。比如英国在1848年颁布了公司法,1908年又制定了统一公司条例。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美国在1928年制定了统一的企业公司法,1950年制定了标准公司法,但由于美国各州都有立法权,所以实际上美国现在至少有五十多个公司法,显得十分复杂。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并未对公司制度作直接规定。根据国办发(83)78号文的规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等单位组织成立了公司法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草拟出了《股份有限公司暂行条例》和《有限责任公司暂行条例》。从立法实践看,我国是民商分立的国家,而且公司法很可能以几个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至于我国将来是否需要制定统一、完整的公司法,还要看立法程序是否成熟。我国长期存在的没有公司法而出现大量公司的局面,是法律不健全的表现。这一现象所导致的以公司名义存在的行政机构和许多“皮包公司”、“四无公司”(无设备、无人员、无资金、无经营范围)给我国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不良后果,同时也对建立、健全公司法律制度提比了紧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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