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我国公司现行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沿用50年代苏联的模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组织形式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
第一,公司“大而全,小而全”,专业化程度低,产品品种单一,缺乏竞争能力。
第二,职能部门过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横向联系,有时各自为政,有时各自推诿,很难协调。
第三,权力过分集中,统得过死。人财物、产供销等大权全部集中于厂部,基层单位只有执行权,没有经营管理权,这就严重地挫伤了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克服上述弊端,必须对公司的现行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进行改革。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单位,公司本身及其内部组织也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合理调整公司与其内部组织的关系,从而充分挖掘公司自身的潜力,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
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条件建立分公司的大公司,要从过去的公司一级管理转变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两级管理,并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职责分工。
(2)经营目标统一的原则。由于各个分公司之间、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的技术联系,它们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生产技术上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所以各个分公司必须在总公司的统一经营目标指导下开展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举办专业化分公司不是大公司解体,不允许分公司各自为政、自成体系,更不允许搞新的“小而全”。
(3)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总公司要根据分公司经济效益的高低和承担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分公司的经济利益。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使分公司在责权利三方面得到统
(4)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5)专业化分工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划分专业化分公司必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专业化生产,扩大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各分公司内部及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合。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主要是权利关系问题。总公司对分公司,既非集权越多越好,也非放权越多越好。集权要得当,放权要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