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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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公司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清,分别由以下机关批准: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准;
金融业、保险业,报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交通部批准;
航空运输业,报请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国政府主管委、部、局批准。
外国公司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由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由该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营业注册的副本(影印件);
3)公司章程、董事会、最新的资产负债损益年报;
4)由同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该公司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